事项名称 |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事项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受理机构 |
大通湖区建设交通环保局(政务服务股) |
决定机构 |
大通湖区建设交通环保局 |
办理条件 |
1、新增建设用地、扩大原有(自有)用地的建设项目; 2、新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的,以及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建设项目; 3、在原有(自用)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改变原有用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 4、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涉及新增土地的路桥建设项目; |
申请材料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证明文件; 二、用地申请报告; 三、项目立项文件(需要立项的项目);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六、经审核的规划设计文件(规划平面图、效果图等); 七、相关部门意见; 八、相邻建筑情况及意见; 九、规划例会纪要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之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窗口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 |
办理程序 |
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建设局窗口负责人复审。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建设局窗口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窗口办证工作人员制作许可文书交窗口发证人员,窗口发证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大通湖区政 |
办理程序 |
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1个工作日 |
办理期限 |
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表格下载 |
|
监督检查 |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
咨询渠道 |
0737—5661512 |
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
办公时间 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2∶30—5∶00 办公地址:大通湖区河坝镇大通湖大道 |
在线申报 |
正在建设中 |
状态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