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房屋使用性质审批 |
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办事依据 |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
受理机构 |
大通湖区建设交通环保局 |
决定机构 |
大通湖区建设交通环保局 |
办理条件 |
1、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2、符合城市规划 3、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 4、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5、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需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图(结构安全) 6、土地使用性质应变更 |
申请材料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证明文件; 二、按规定填写加盖了单位或个人印章的申请表; 三、发改委立项批复; 四、转让地需原土地红线资料复印件及转让协议; 五、重要建设或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选址意见书; 六、房屋使用性质改变的,还须提供原建筑施工图纸及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设计变更图。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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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之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窗口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建设局窗口负责人复审。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建设局窗口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 |
办理程序 |
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窗口办证工作人员制作许可文书交窗口发证人员,窗口发证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大通湖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1个工作日 |
办理期限 |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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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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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电话:12342 |
咨询渠道 |
0737-5661512 |
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
办公时间 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00 办公地址:大通湖区河坝镇大通湖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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