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08-08
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房屋使用性质审批
发布时间:2019-04-16 15:31 信息来源:大通湖区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事项名称

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房屋使用性质审批

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受理机构

大通湖区建设交通环保局

决定机构

大通湖区建设交通环保局

办理条件

1、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2、符合城市规划

3、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

4、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5、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需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图(结构安全)

6、土地使用性质应变更

申请材料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证明文件;

二、按规定填写加盖了单位或个人印章的申请表;

三、发改委立项批复;

四、转让地需原土地红线资料复印件及转让协议;

五、重要建设或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选址意见书;

六、房屋使用性质改变的,还须提供原建筑施工图纸及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设计变更图。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

办理程序

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之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窗口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建设局窗口负责人复审。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建设局窗口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

办理程序

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窗口办证工作人员制作许可文书交窗口发证人员,窗口发证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大通湖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监督检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电话:12342

咨询渠道

0737-5661512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00

办公地址:大通湖区河坝镇大通湖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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