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收养登记 |
事项类别 |
办事服务项目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受理机构 |
大通湖社会发展局(政务服务股) |
决定机构 |
大通湖社会发展局 |
办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申请材料 |
1、本人申请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结婚证;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和不能生育的证明;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乡镇计生站)出具的并加盖县计生局公章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公安机关(乡镇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社会发展局窗口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办事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办事服务项目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社会发展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1)根据办事的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民政办负责人复审。 3、时限: (二)复审1、岗位责任人:民政办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办事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办事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办事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合法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标准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事有关手续。 2、对准予申请的,向申请人发证书。 3、对不予申请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1、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件,2、收养证书工本费10元/件,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件 |
收费依据 |
湘价费[2001]56号文件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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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
咨询渠道 |
0737--5665052 |
责任追究 |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法》执行 |
办公时间 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大通湖区河坝镇大通湖大道建设交通局办公大楼1楼 |
乘车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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