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补领结婚、离婚登记 |
事项类别 |
办事服务项目 |
办事依据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
受理机构 |
大通湖区社会发展局(民政办) |
决定机构 |
大通湖区社会发展局 |
办理条件 |
1、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才可补领结婚证、离婚证。 |
申请材料 |
1男、女双方在原办证单位调档或原单位开证明、证明两人如哪年哪月在哪登记结婚或离婚。 2、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民政办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办事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办事服务项目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告知: (1)要求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补领结婚、离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申请补领结婚、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补领结婚、离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1)根据办事的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由民政办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股室负责人复审。 3、时限:即时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民政办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办事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及标准的准予登记;对不符合办事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即时 三、发证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民政局工作人员发证。将材料整理归档。 |
办理期限 |
即时办理 |
收费情况 |
收取工本费9元 |
收费依据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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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
咨询渠道 |
0737-5664153 |
责任追究 |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执行 |
办公时间 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大通湖区社会发展局 |
乘车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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