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坝镇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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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办发〔2021〕27号 河坝镇党政办公室 印发《河坝镇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属各单位: 《河坝镇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镇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坝镇党政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 河坝镇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住房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及其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大通湖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领导机构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严禁农村村民乱占耕地建房,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河坝镇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徐小元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王 军 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吴 驰 副镇长 成 员:陈再文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邓 琳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主任 高 臻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周晓帆 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 刘 涛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主任 沈春耕 财政所副主任 各村(社区)总支书记、宅基地协管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及范围 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户口在本村且享有本村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经济组织其他权益,履行相应义务的成员,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镇人民政府审批许可而提供的宅基地上建造的供本人家庭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多子女家庭父母应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及其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的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一户住房建设占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原宅基地等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注意控制农房规模,农村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 鼓励符合申请村民建房条件的村民自愿放弃宅基地,到大通湖区城镇规划区内购房居住。 在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包含社区)以内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不适用本办法。 三、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流程及所需资料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应当依法办理宅基地申请、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是我镇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村镇规划建设、水务、林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加强宅基地管理,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建新必须拆旧。审批村民宅基地申请时,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既要充分考虑村民正常、合理的建房要求,又要从严掌握分户条件,控制宅基地过快增长。超过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总规模的,不再新增宅基地。 (一)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流程: 1. 村民提出建房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向村组提交书面建房申请报告,写明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建房理由、建房类型和建房地点等内容,村委会收到村民书面申请后做好登记备案(台账)。 2. 窗口受理。村委会将申报资料送到镇党群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申请,窗口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资料递交到镇经管站。 3. 镇级部门预审。镇经管站对建房户的“资格权”初审后将申报资料递交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道路交通、电力等部门)到实地进行批前预审(一到场)。 4. 村委审查。镇级预审符合条件的,村委会召开会议,会议讨论通过后,并在村公示栏内公示3天。然后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村民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村委会审查同意后,签字盖章,并指导村民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等。 5. 联合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镇领导小组会议联合审批(镇规划例会),对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签署意见并出相关会议纪要,由镇人民政府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镇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并提供《农村住宅建筑示范图集》供建房户选择,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 6. 确定建房位置。联合审批后镇领导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到现场进行免费放样,确定建房位置(二到场)。 7. 竣工验收。村民按图施工竣工后,申请人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办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实地验收(三到场);竣工验收时,申请人需到场;验收合格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8.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具有建筑资质的企业或者经过技能培训的施工人员施工,并严格按照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的内容进行。施工企业或者施工人员不得为未取得规划、用地许可或者违反规划、用地许可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 9.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林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二)村民住房建设应当持下列材料: 1. 建房申请报告; 2. 户主身份证、家庭户口簿; 3. 村会议纪录、公示照片; 4.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5.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村委会提供); 6. 有资质的建房施工证; 7. 建房施工协议; 8. 农村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设计图纸、平面四至图; 9. 原址拆除重建需提供“旧房产权证”; 10. 申请异地新建住房的,需提供自愿退出原宅基地、限期拆除其地上建筑物并交由本村村民委员会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 四、规划与用地管理 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区管委会审批。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是农村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农村建设许可、农村土地布局调整、土地整改项目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原则,对镇村建设活动实行全面有效监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区、滞行洪区等危险区域,原则上安排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域。 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 (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二)生态资源保护区域;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高压线禁建区域; (五)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包括沟灌渠道内侧、上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住房建设区域。 在高速公路、国省干道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审批建设新村庄和新的村民住房。符合村庄规划,在公路沿线的已规划的居民集中居住区域内建设住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在S217、S221、朝天口至沅江阳罗公路沿线但未在集中居住区建设住房的,原则上要求间距不少于一百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设住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三十米。 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腾退出的宅基地,可以由本村村民委员会牵头协调宅基地使用人向本村无房户或危房户转让,继续盘活宅基地功能,主要满足本村内部的宅基地再分配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利用。 五、建设管理 (一)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建设住房: 1. 因自然灾害、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 2. 现有住房危旧需要新建或者改建的; 3. 已分户且无宅基地,符合新增宅基地要求的; 4. 自愿放弃原宅基地,申请到集中居住区建设住房的; 5. 可以申请建设住房的其他情形。 支持和鼓励采取联户联组的方式建设村民集中居住区。 (二)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2. 将住房出卖、出租、出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房的; 3. 因项目建设拆除住房,但已经得到住房安置的; 4. 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六、监督管理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村民违法建设住房的,应当立即劝阻,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镇人民政府建立村民违法建房举报制度,举报电话0737-5662078,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镇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村庄规划编制和调整、村民住房集中居住规划布局、规划许可和执法等问题。 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考核制度,对各村民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七、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未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规划审批和用地审批的; 2. 未按照规定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进行定位放线、规划核实等建设管理活动的; 3. 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巡查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查处不力的; 4. 在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农村村民未取得住房建设规划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限期拆除。经责令不自行拆除的,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人员拆除。 (三)农村村民未经批准、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房的,应当根据承诺书在承诺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承诺期限为新房入住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超过承诺期限,不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建筑物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 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 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 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附件4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河坝镇党政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印发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公共法律服务 | ||
一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二级事项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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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自然资源办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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