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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办理程序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法律援助办理程序

 

   一、申请

    当事人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一) 当事人仅就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咨询,可以通过拨打12348法律服务咨询热线、写信、网络咨询或上门咨询等方式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机构设有专门的服务窗口进行接待,对公民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专业的解答。当事人想得到更进一步的法律援助服务,如代拟法律文书、代理、辩护等须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的要件后,才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二)到哪里申请?

    一般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向有关义务人所在地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或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证件、证明材料的;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

  (四)申请的形式:

    一般情况下,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填写申请表;如果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接待人员代为填写。

   二、审查

  收到法律援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主要审查三个方面: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以及申请是否具有合理的根据。

  1、事项范围审查

确认所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以《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所列事项为依据,从申请人提供的与案情有关的材料中进行判断。

  2、经济困难条件审查

  (1)经济困难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各地可参照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

  (2)经济困难证明

    经济困难证明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用来审查和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据材料和证明文件。

    经济困难证明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证件以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3、合理性审查

    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主要是一些能够证明案情,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材料。

   三、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决定援助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其所在机构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申请事项和请求或者相对人不明确、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受理范围、超过时效规定等情形,应当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终止法律援助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告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  

  (1)受援人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2)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3)案件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4)受援人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5)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6)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使协议难以继续履行的。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附:法律援助申请流程图

法律援助流程图.png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公共法律服务
一级事项 法律援助 二级事项 法律援助服务
公开时限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公开主体 区委政法委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精准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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