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领域 > 公共文化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一、事项名称: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服务对象法人、自然人、社会团体

四、法定依据: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7月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1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条;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8月文化部令第47号)第四条。

五、受理条件:1、办理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六、申请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表原件一份;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3.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一份。

七、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政务中心文体广新局窗口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办理;

2、经审查,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依法办理;

3、审查合格的,予以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原因;

4、申请人窗口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根据需求邮寄。

八、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10 个工作日

十、是否收费:不收费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公共文化
一级事项 行政许可 二级事项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公开主体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