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盆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举报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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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办发〔2021〕21号 益阳市金盆镇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盆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举报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 《金盆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举报奖励实施方案》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金盆镇党政办公室 2021年3月9日 金盆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举报奖励 实 施 方 案 为加强金盆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规范全镇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等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途径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举报:0737-5610095; (三)信函、书面材料举报; (四)其它途径。 二、举报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认证质量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任 (一)食品安全监管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详细记录在案,根据管理权限,及时进行交办、核实、查处;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四、奖励标准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食品货值大小,一次性给予0.5%的奖励。举报事件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违法事实存在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100-500元奖励,经证实违法事实严重、情节恶劣的,可给予举报人员1000元奖励。 五、举报奖励经费分级负责 举报奖励经费列入镇级财政预算,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向财政所申报,接受审计和纪委等部门监督。接受举报并查处的案件由镇专项举报奖励资金列支。 六、有奖举报原则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四)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 七、举报人领奖程序 举报案件办结后,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7日内提出奖励额度的初审意见,并附实名举报人的基本情况,通过保密途径交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批。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在收到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奖励和确定奖励金额的决定,并将作出的决定书面通知镇食品安全委员办公室。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负责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逾期没有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九、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金盆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工作。奖励方案由镇食品安全委员负责解释。 益阳市大通湖区金盆镇党政办公室 2021年3月9日印发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一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二级事项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时限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金盆镇 | ||
公开层级1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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