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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而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等行为的处罚

详细信息

对应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卫生健康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及对依照《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公开时限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公开主体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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