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坝镇集中整治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环境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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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办发〔2021〕24号 河坝镇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坝镇集中整治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办站所、村(社区): 《河坝镇集中整治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环境工作方案》已经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坝镇党政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河坝镇集中整治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环境 工 作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指示要求,全力预防校园周边及学生上下学时段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进一步整治我镇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根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要求,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一次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环境集中整治活动,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校园周边摩托车、电动车无牌无证、逆行、未佩戴安全头盔、违规载人等违法行为明显减少,确保学生上下学通行安全,提高头盔佩戴率,降低摩托车、电动车接送学生上下学违规载人违法行为发生率。 二、组织机构 为更好更有效的开展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环境集中整治工作,特成立整治工作专班,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徐小元 副组长:张 宇 杨 昱 胡 娟 喻建华 赵拥军 成 员:刘 涛 周晓帆 高 臻 匡 彦 蔡 勇 刘佑清 张建清 李荣华 彭秋辉 曹新武 王 辉 陈 辉 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设社应办,由刘涛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调度、督查等工作。 三、整治时间 集中整治时间:方案下发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 四、整治重点 以摩托车、电动车为整治重点,着力解决校园周边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电动车无牌无证、逆行、未佩戴安全头盔、违规载人,学生违规骑行摩托车、电动车等问题。 五、职责分工 确保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整治取得实效,实行联点领导包村、联点部门包组、村(社区)干部包户的工作方法,落实工作责任。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职能开展整治行动,既要分工,更要注重部门合作,形成整治合力。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的协调调度工作,督导各部门依法履职,对各部门和相关村(社区)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巡查,并及时向工作专班反馈。 社会事务办公室:组织中小学开展小手牵大手活动,督导各中小学校与家长签订安全出行承诺书,对违反交通法规的学生进行教育,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促中小学在学校上下学期间安排教师劝导家长不要搭乘非法营运车辆,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要佩戴安全头盔,不逆行,对学生和家长头盔佩戴率进行通报;组织志愿者到交通要道开展一盔一带劝导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加强市场监管,配合市监局从源头上制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电动车流入市场,配合河坝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对非法出售的个体户依法予以处罚。加强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经销商的监管,严禁经销商对车辆安装遮阳棚,引导商户在出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配套2个头盔。加强对校园周边小摊小贩、占道经营的整治;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组织交通劝导员在重点路口开展道路安全宣传劝导工作。 综合执法大队:加大对非法营运搭载学生上下学的查处力度。负责辖区内学校周边交通环境整治的执法工作。 河坝派出所、沙堡洲水陆派出所:针对摩托车、电动车无牌无证、逆行、未佩戴安全头盔、违规载人等交通违法问题,在校园周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查处力度,做到见一起查处一起,见一起处罚一起。加强护学岗工作,对校园周边交通环境进行维护和治理。 村(社区):做好辖区内学校道路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做到点对点,面对面,上门走访,每家每户宣传到位;开展文明交通劝导工作,利用村村响宣传交通安全知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学校主体责任的整治要求,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依法维护校园周边交通安全,保证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落实安全宣传教育、日常监管、违法行为的查处与劝导以及问题整改等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成员单位要做实校园周边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广泛发动家长和学生投入到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整治活动中来,形成人人关注、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要广泛利用“网小格”微信群、“村村响”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加大摩托车、电动车无牌无证、逆行、未佩戴安全头盔、违规载人的危害性、及相对应的处罚措施的宣传,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 (三)严格督导问责。不定时开展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整治的督导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结果纳入责任单位2021年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对因工作不力,整治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河坝镇集中整治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环境“一校一队” 责任分工表 附件
河坝镇党政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印发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安全生产 | ||
一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二级事项 | 其他政策文件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经济发展办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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