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大罚〔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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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大罚字〔2022〕1号
益阳市大通湖区蓉爱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3294464544 法人代表:王吉槐 地 址:大通湖区河坝镇银河社区盛世华都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向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反映益阳市大通湖区蓉爱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未上报提交2021年度辐射安全和防护评估报告,经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督促,截止2022年2月15日,仍未提交2021年度辐射安全和防护评估报告。2月28日,才由该医院聘请的第三方益阳国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完成2021年度辐射安全和防护评估报告提交工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该公司提交资料。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 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3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3月17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大改字〔2022〕1号)。2022年3月17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大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大改字〔2022〕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大罚告字〔2022〕1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 :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6151881 周金彪 联系电话:18175687012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3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公开时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
公开主体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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