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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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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21

 

岳阳雪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MA4PQ5MX23

法定代表人:李雪辉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忠防镇双港村陈家组

 

2021年11月22日,市政府督查室巡查中发现岳阳雪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大通湖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偷排养殖废水进入苏河,随后将此情况向我局进行了通报。2021年11月23日下午,我局立即派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位于河坝镇沙堡洲村,从事围网投饵养殖牛蛙,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利用私设的一根软管偷排养殖废水。软管两端分别连接该公司废水收集池和苏河,收集池内放置有一台抽水泵。现场无排污行为,我局监测站工作人员立即在你公司废水收集池和软管管内采集废水水样,随后送检,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取证,经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废水收集池总磷0.77mg/L、总氮4.91mg/L,暗管样总磷0.82mg/L、总氮5.6mg/L(详见监测报告),废水收集池内废水和暗管废水水样基本一致且均超标(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1752-2020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水产养殖者应当建有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养殖设施,配备与养殖生物总量相适应的电力、增氧设施,在集中连片的池塘养殖区还要建设与养殖尾水排放总量相适应的尾水处理设施,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第十八条:禁止向环境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禁止通过私设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方式排放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照片;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111(CG)057)等。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11月26日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2月29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大改字〔2021〕5号)。2022年1月27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2年1月28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于2022年2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益环听通〔2022〕1号),2022年2月10日,你公司申请取消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大改字〔2021〕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1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益环听通〔2022〕1号)、《取消听证申请书》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小型畜禽养殖户、水产养殖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针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2、针对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并对直接负责人处罚伍万元整;

3、针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4、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5、同步启动生态损害赔偿。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到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6151881

        周金彪             联系电话:18175687012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215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生态环境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
公开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公开主体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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