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环大罚字〔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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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大罚字〔2023〕2号
益阳市汇恒环保有限公司(北洲子镇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J3L 法定代表人:杜小刚 地 址:益阳市大通湖区北洲子镇向阳村污水处理厂 2022年10月23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对益阳市汇恒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负责运维管理的北洲子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自负责运维管理北洲子镇污水处理厂以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无法提供自行监测报告,仅在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中编造自行监测数据进行填报。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导出数据;5、营业执照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大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大罚告字〔2023〕2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元整(138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639 开 户 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段 柯 电 话:156****9686 王 丹 电 话:152****1590 地 址:大通湖区大通湖大道219号 邮政编码:413207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8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公开时限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
公开主体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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