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大罚字〔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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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大罚字〔2023〕5号
益阳市尚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A71 法定代表人:曹琦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工业园
2023年5月16日,益阳市大通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益阳市尚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企业正在生产,生产车间三张密闭门打开,真空抽压成型、涂脱模剂等工序产生有机废气车间的废气处理设施因烧毁未正常运行;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监察记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录像记录;5、营业执照复印件;6、法人电子身份证复印件;7、《关于益阳市尚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年产2万台套汽车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8、益阳市尚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年产2万台套汽车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9、益阳市尚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年产2万台套汽车配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5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5月26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大改字〔2023〕4号),2023年8月2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大罚告字〔2023〕7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大改字〔2023〕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大罚告字〔2023〕7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生产车间密闭门打开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和我局案审会决议,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4万元。 针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行为,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但你单位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湘环发〔2023〕1号)第八条的适用条件和我局案审会决议,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639 开 户 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 丹 电 话:152****1590 邹 俊 电 话:138****0785
地 址:大通湖区大通湖大道219号 邮政编码:413207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0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公开时限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
公开主体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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