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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大不罚〔2023〕2 号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大不20232

 

益阳市大通湖天诚(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93G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严波

 址:大通湖区北洲子镇永兴村

 

2023年4月11日,益阳市大通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益阳市大通湖天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照片;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3、调查询问笔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系初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第2项免罚要求,结合案审会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810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生态环境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
公开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公开主体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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