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大不罚〔2023〕4号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大不罚〔2023〕4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益阳市大通湖明艳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1C 法定代表人:喻吉 地 址: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三源村
2023年8月15日,我局收到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问题线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益阳市大通湖明艳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你单位站共有4支汽油枪,根据检测报告(中诚检测委托【2023】第06-059号)显示:6号枪气液比为1.24、8号枪气液比为1.12、4号枪气液比为1.13、7号枪气液比为1.14、5号枪气液比为1.14,1只枪气液比不合格。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的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要求,属于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情形。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监察记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录像记录;5、营业执照复印件;6、法人代表、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7、授权委托书;8、监测报告(中诚检测委检[2023]第06-059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法律法规。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 2023 年 8月21 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 年9月19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大改字〔2023〕7号),10月20日,我局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委托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复测,根据检测报告(ZXJC202310[CG]028)显示4号枪气液比为1.14、5号枪气液比为1.12、6号枪气液比为1.04、7号枪气液比为1.14、8号枪气液比为1.2,气液比均已到达限值标准。2023 年10月31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大罚告字〔2023〕10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大改字〔2023〕7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大罚告字〔2023〕10号)、《油气回收检测报告》(ZXJC202310[CG]028)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王 丹 电 话:152****1590 邹 俊 电 话:138****0785 地 址:大通湖区大通湖大道219号 邮政编码:413207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5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公开时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
公开主体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