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大罚字〔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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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大罚字〔2023〕7号
湖南亲嘴娃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393P 法定代表人:易小兰 地 址:益阳市大通湖区工业园
2023年9月8日上午,大通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亲嘴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废气经水膜除尘设施后未经布袋除尘设施处理便通过风机抽至排气筒排放。环评批复要求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经水膜除尘器处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9月22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大改字〔2023〕10号)。2023年9月24日你公司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2023年11月6日我局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大罚告字〔2023〕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要求听证,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大改字〔2023〕10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大罚告字〔2023〕13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公司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你公司系首次违法,具有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积极减轻对外环境不利影响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 (2021版)》和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户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 丹 电 话:152****1590 邹 俊 电 话:138****0785 地 址:大通湖区大通湖大道219号 邮政编码:413207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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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公开时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
公开主体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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