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大不罚〔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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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大不罚〔2023〕3号
益阳市大通湖区人民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124309********040K 法定代表人:张勇 地 址: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健康路1号
2023年7月11日,益阳市大通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益阳市大通湖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你单位正在营业,2022年10月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 你单位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7月25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大改字〔2023〕6号),9月20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大罚告字〔2023〕9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9月2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减免大通湖区人民医院门诊综合大楼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行政处罚的申请》和《整改情况报告》,经审查,你单位系首次违法,原有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积极整改,按期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作出如下裁量:基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起点20%+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6%)×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26万元。同时参照对你单位其他责任人员廖斌作出如下裁量:基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为25%+(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0%)×(1-25%)]×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5万元。但你单位系首次违法,原有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积极整改,按期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 丹 电 话:152****1590 邹 俊 电 话:138****0785 地 址: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大通湖大道219号 邮政编码:413215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3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公开时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
公开主体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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