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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大罚字〔2023〕8号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20238

 

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玉祥汽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T9XA

经营者:蒋         

 址: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河坝镇希望路349

 

2023年10月16日,大通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玉祥汽修(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检查时,你单位喷漆房一台车辆正在进行喷漆作业,配套的过滤棉活性炭吸附箱内部分位置未安放活性炭。

你单位未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1027进行立案调查。2023125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202311号)。20231219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20231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14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作出如下裁量基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10%+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两年内违法次数1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0%*1-10%)】*2=0.2万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审议意见决定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1912021********1639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话:159****0586

          话:138****0785

 址:大通湖区大通湖大道219  

邮政编码:413207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27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生态环境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
公开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公开主体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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