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大不罚〔202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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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大不罚〔2024〕1 号
益阳大通湖区香稻惠民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9********AU5T 法定代表人:蔡玉连 地 址: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农乐垸村建材厂内
2023年10月16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大通湖区香稻惠民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生物质热风炉正在使用。环评要求热风炉燃烧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后排放,烘干粉尘经沉降水喷淋设施处理。你单位建有沉降房和水喷淋设施,但未建设布袋除尘设施,燃烧废气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排至屋顶侧面排气口。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6、《关于益阳大通湖区香稻惠民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年烘干6000吨稻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益大环评表〔2023〕1号)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2月29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大改字〔2023〕12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大罚告字〔2023〕1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3年12月29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环保整改报告》和《整改承诺书》,申请免于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大改字〔2023〕12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大罚告字〔2023〕15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未按环评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燃烧废气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排至屋顶侧面排气口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2-2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裁量:裁量起点:2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5%+0%+0%+0%+0%+0%+0%=5%;裁量百分值总和:20%+5%=25%;基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5%×100万=25万元。同时参照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对该公司其裁量:基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为25%+(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0%)x(1-25%)]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5万元。 2023年12月2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申请生态损害赔偿的书面报告,主动要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于2024年2月22日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905元。经复核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你单位为涉农企业,主要服务于粮食生产,季节性生产且年生产时间不到一个月,并承诺限期整改,已完成布袋除尘器安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系首次违法,造成危害后果轻微,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积极减轻对外环境不利影响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另,你单位为涉农企业,综合国家为小微企业纾困等多项举措助推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和责任人员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李 婷 电 话:159****0586 邹 俊 电 话:138****0785 地 址:大通湖区大通湖大道219号 邮政编码:413207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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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公开时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
公开主体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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