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大不罚〔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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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大不罚〔2024〕2号
湖南湘易康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7274 法定代表人:帅放文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金山社区
2023年11月27日,大通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湘易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你公司自行监测因子中急性毒性和总有机碳监测频次不足,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检测。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法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6、自行监测方案;7、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月10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大改字〔2024〕1号),2024年1月10日,你公司自愿承诺签定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2024年2月19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整改报告》,2024年2月22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大罚告字〔2024〕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大改字〔2024〕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大罚告字〔2024〕3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基准罚款金额为(起点10%+缺少的监测指标数量2个以上不足5个9%)×20万元=3.8万元。你公司系初次违法,主动签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并及时整改提交整改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满足《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第8项免罚要求。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李 婷 电 话:159****0586 邹 俊 电 话:138****0785 地 址:大通湖区大通湖大道219号 邮政编码:413207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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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公开时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
公开主体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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