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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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601号
益阳大通湖益和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309C 法定代表人:曹瑞平 地 址:益阳市大通湖区千山红镇大莲湖村
2024年8月26日,大通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益阳大通湖益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信访举报核查。现场核查时,你单位为季节性生产已停产。经查设施设备、生产报表和划码单,发现2024年你单位生产小龙虾虾尾535.206吨。你单位于2019年7月26日取得《关于〈益阳大通湖益和食品有限公司年加工800吨龙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益环审(表)〔2019〕74号)。依据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计划年加工龙虾800吨,年产虾尾168吨、虾仁104吨。2024年你单位生产能力增大30%以上,属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且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6、益和食品厂2024年全年总产汇总情况复印件、划码单(复印件节选);7、益阳大通湖益和食品有限公司年加工800吨龙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节选);8、益和食品有限公司年加工800吨龙虾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复印件节选);9、投资额证明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12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6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 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项目建设进程投入生产/使用阶段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3%+环境违法次数1次0%+对周边居民、公司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0%)】=38%。基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38%×3500000×5%=66500元。你单位提交了申请生态损害赔偿的书面报告,主动要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于12月5日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36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 婷 电 话:159****0586 邹 俊 电 话:138****0785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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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公开时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
公开主体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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