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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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602号
湖南为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大通湖区洞庭食品工业园废水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44XK 法定代表人:夏卫德 地 址:益阳市大通湖产业开发区
2024年10月8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南为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大通湖区洞庭食品工业园废水厂(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公司对废水总排口(DWO01)水温进行自动监测,你公司未安装温度计,未按要求对水温开展自行监测,未按要求联网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5、排污许可证-副本;6、益阳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自主验收备案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运营管理合同书;7、大通湖区洞庭食品工业园废水处理厂托管运营合同;8、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南大通湖洞庭食品工业园废水处理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益环审(书)〔2020〕4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南大通湖区洞庭食品工业园废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益环审(书)〔2017〕15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南大通湖洞庭食品工业园废水处理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益排审〔2022〕12号)、湖南大通湖洞庭食品工业园废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9、大通湖食品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出口日报表(2024年6月20日、2024年6月21日)、废水自动监控基站异常与维护处置记录等证据为凭;10、关于大通湖区洞庭食品工业园废水处理厂出水氨氮数据恒值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6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于2025年2月21日举行听证会,经双方陈述、辩论、最后陈述,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文准确,程序合法。会后,你公司递交《行政处罚减免申请书》,申请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基准裁量值=[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裁量起点)]×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0%+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11%+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0%)×(1-10%)]×20=(10%+11%×90%)×20=3.98万元。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益环发〔2022〕17号)的有关规定,你公司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同意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 婷 电 话:159****0586 邹 俊 电 话:138****0785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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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公开时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
公开主体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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