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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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603号
益阳市大通湖区千山红镇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626A 法定代表人:何亮 地 址:大通湖区千山红镇东南湖村
2024年11月22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委托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益阳市大通湖区千山红镇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公司)3、4、6号汽油加油枪进行了现场监测(检测时2号汽油枪已损坏)。你公司共有4支汽油枪,根据12月4日收到的检测报告(ZXJC202411[CG]038)显示:3号枪气液比为1.06、4号枪气液比为0、6号枪气液比为1.01,其中,4号枪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的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要求,属于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检查记录;3、现场检查照片;4、营业执照复印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检测报告(ZXJC202411[CG]038)和送达回执;6、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7、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我局于2025年3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60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20)×100%=1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道)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0%+(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0%=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90%)]*20万元=2万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 婷 电 话:159****0586 邹 俊 电 话:138****0785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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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公开时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
公开主体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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