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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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604号
胡建清 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7450 地 址: 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三财垸村
2025年1月19日,大通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开展重污染天气巡查时,发现胡建清(以下简称“你”)砂石堆场存在以下问题:你堆场堆放大量土方等易扬尘物料,物料未密闭储存,露天堆放,也未进行覆盖,物料高度高于围挡高度。你堆场存在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砂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及堆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储存上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检查记录;3、现场检查照片;4、调查询问笔录;5、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5年3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60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10)×100%=1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道)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0%+(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0%=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10%)*10=1万元,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 婷 电 话:159****0586 邹 俊 电 话:138****0785 地 址:大通湖区大通湖大道219号 邮政编码:413207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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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公开时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
公开主体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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