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5〕602号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5〕602号
益阳市大通湖鑫源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7583 法定代表人:杨德华 地 址: 益阳市大通湖区北洲子镇004县道
2024年11月2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委托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益阳市大通湖鑫源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公司)3、5、6、8号汽油加油枪进行了现场监测。你公司共有4支汽油枪,根据12月4日收到的检测报告(ZXJC202411[CG]028)显示:3号枪气液比为0、5号枪气液比为0、6号枪气液比为0.7、8号枪气液比为1.18。你公司有3支枪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的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要求,属于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检查记录;3、现场检查照片;4、营业执照复印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检测报告(ZXJC202411[CG]028)和送达回执;6、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7、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我局于2025年4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60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20)×100%=1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道)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0%+(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0%=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90%)]*20万元=2万元,你公司提交了申请生态损害赔偿的书面报告,主动要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561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专家费4500元,共计7061元。经审查,你公司系初次违法,行为轻微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 婷 电 话:159****0586 邹 俊 电 话:138****0785 地 址:大通湖区大通湖大道219号 邮政编码:413207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1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公开时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大气污染防治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
公开主体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