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5〕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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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5〕603号
湘投中联能源(大通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YL31 法定代表人:刘昭成 地 址:益阳市大通湖产业开发区
2024年12月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执法人员对湘投中联能源(大通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实施的益阳市大通湖区金盆镇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220千伏送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检查照片;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5年4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60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项目建设进程基础建设阶段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0%)=0%;项目总投资额4020万元;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20%×4020万元×5%=40.2万元。2024年12月17日,你公司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字〔2024〕605号)后,立即停止项目建设,并积极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同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关于请求施行生态损害赔偿的承诺书》,申请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025年1月23日参加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136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专家费3000元,共计4136元;2025年2月28日你公司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2025年3月26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整改资料,申请免于处罚。经审查,你公司系初次违法,行为轻微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 婷 电 话:159****0586 邹 俊 电 话:138****0785 地 址:大通湖区大通湖大道219号 邮政编码:413207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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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公开时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
公开主体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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