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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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605号
益阳市优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PC86 法定代表人:冯亮 地 址:大通湖区北洲子镇北胜村
2025年2月18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市优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经查,你公司计划养殖200头母猪,并于2025年1月购入128头母猪现已进行养殖,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我局于2025年4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60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3000/50000)×100%=6%;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道)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5%+(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0%+(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0%=5%;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6%+(5%*94%)]x50000元=5350元,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伍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 婷 电 话:159****0586 邹 俊 电 话:138****0785 地 址:大通湖区大通湖大道219号 邮政编码:413207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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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公开时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
公开主体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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