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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607号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607

 

当事人名称:益阳市优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PC86                              

地址:大通湖区北洲子镇北胜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314日对益阳市优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20251月购入128头母猪进行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水管道未建设完成,畜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317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提取(作出)时间:2025314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31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既投入生产的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317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建设情况、投入运行生产、排污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未完成建设、要求提供污水消纳协议等情况。

4.猪粪购销合同、猪粪水购销合同1份;提取时间:2025321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于2018年与益阳市大通湖区北洲子镇强农农机专业合作社签订了猪粪购销合同、猪粪水购销合同,有效期十年。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益阳市大通湖区北洲子镇强农农机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325日;提供作出单位:益阳市大通湖区北洲子镇强农农机专业合作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益阳市大通湖区北洲子镇强农农机专业合作社与你单位签订了承租协议、猪粪购销合同、猪粪水购销合同,愿意消纳该部分污染物,你单位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建设完成、管道已无法使用未重新铺设等情况。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326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投入生产前对部分管道进行检修,但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建设完成、管道未全部铺设的情况。

7.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48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建设完成。

8.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录像记录、无人机拍摄照片;提取时间:20253142025317日、2025325日等;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现场建设情况及执法人员亮证等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7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6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标准进行裁量,基准裁量值=[裁量起点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裁量起点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裁量起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3000/100000)×100%=3%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0%+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1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11%罚款金额=[3%+11%*1-3%]*10=1.367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柒拾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02498163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话:159****0586

          话:138****0785

 址:大通湖区大通湖大道219  邮政编码:413207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87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生态环境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
公开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公开主体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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