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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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608号
当事人名称:益阳市优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PC86 地址:大通湖区北洲子镇北胜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对益阳市优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2025年1月购入128头母猪进行养殖,计划养殖母猪200头。你单位1月开始养殖至今,未建立养殖污染物收储、处理等台账,未记载废弃物的处理、排放、综合利用和配套设施运行等事项。2025年5月2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5〕605号),要求限期5月29日整改完成并报送整改资料,你单位于当日签收责改文书,截至目前,你单位仅提供的干粪台账资料,未整改完成。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8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记录》;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4月28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生产情况、建立台账情况、设施运行等情况。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8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情况、畜禽养殖污染物台账建立等情况。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提取时间:2025年4月28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等情况。 5.证据名称:《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5〕605号)及送达回执;提取时间:2025年5月21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签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情况。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干粪台账资料;提取时间:2025年5月30日;提供、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未按期整改完成等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台账,记载废弃物的处理、排放、综合利用和配套设施运行等事项,并且保存记载事项的原始记录。”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6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建立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台账或者未保存记载事项的原始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13通用裁量标准进行裁量,基准裁量值=[裁量起点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裁量起点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裁量起点=(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00/10000*100%=2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5%+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4次以上22%+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27%;罚款金额=[20%+27%*(1-20%)]*10000元=416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陆拾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02498163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 婷 电 话:159****0586 邹 俊 电 话:138****0785 地 址:大通湖区大通湖大道219号 邮政编码:413207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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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公开时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
公开主体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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