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养老机构 消防审验达标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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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民函〔2023〕33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养老机构 消防审验达标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通过加大消防设施投入、“一事一议”集中研究办理、关闭取缔等方式,切实解决存量养老机构消防改造审验难题,取得阶段性成效,但目前仍有787所公办养老机构、89所民办养老机构未完成消防审验。根据省政府要求,及《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民发〔2020〕36号)文件精神,到2023年底前,要实现全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各地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发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建立健全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参与的消防未达标养老机构审验工作推进协调机制,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分类、科学、精准推进养老机构消防审验“清零”达标。 一、新建养老机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在收住老人之前,必须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者备案手续。 二、正在运营但因消防技术条件不达标未完成消防审验的263所公办养老机构。对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完善,但因消防设施不足,达不到消防技术条件的263所公办养老机构,属地民政部门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加大资金投入,严格按照要求完成硬件设施改造,同时,要会同自然资源、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督促养老机构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其在今年10月底前,严格按照规定完成硬件设施改造,完成消防审验。 三、正在运营但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完成消防审验的524所公办养老机构。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不能进行线上审验的养老机构,属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民政、自然资源、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从该养老机构是否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房屋结构安全、区域养老服务需求保障等方面综合考虑,按照《关于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民发〔2020〕36号)要求,通过“一事一议”“一院一策”集体研究处置,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由住建部门出具审验意见。 四、未取得消防审验手续的89所民办养老机构。要联合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开展全面深入排查,下发限时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落实到位。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帮助其协同相关部门完成消防审验。12月30日仍未达到要求的,在确保妥善疏散安置入住对象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停。 五、设施设备陈旧、入住率低、整改仍无法取得消防审验手续的养老机构。对房屋鉴定为C、D级,存在地质灾害风险、入住率低于20%、消防整改难度大或整改后仍无法完成消防审验的养老机构,属地民政部门要会同住建、消防救援等机构,12月10日前,在确保妥善疏散安置入住对象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停。 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和检查中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对已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21所养老机构,属地民政部门要立即督促整治落实,8月31日前全部整治到位,无法整治到位的,在妥善疏散安置入住对象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停。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联合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交办整治,严格督促落实整治措施,确保动态消除火灾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依法依规暂停营业。 各级民政部门要层层压实工作责任,抽调专门力量成立工作专班,每月25号之前以市州为单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附件清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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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养老服务 | ||
一级事项 | 养老服务通用政策 | 二级事项 | 国家和地方层面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
公开主体 | 大通湖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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