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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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
死亡登记 (一)公民死亡后,其户主、亲属应在1个月内持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交回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二)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15日后仍未办理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有关证明或调查核实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申报材料 户口登记机关在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时,须凭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办理,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的,或者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对公民正常死亡但未能取得《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的,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 (二)未经救治非正常死亡的,为公安法医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已办理殡葬手续的,为殡葬证明。 (四)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为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受理机关及工作时限 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户籍管理 | ||
一级事项 | 注销登记 | 二级事项 | 死亡注销 |
公开时限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益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 ||
公开主体 | 公安机关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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