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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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陪同申领居住证。申请时除提交申请人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包括监护关系证明以及监护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申请人须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满半年以上。居住地址在地级市内部行政区范围内变动的,本地居住时间从在该地级市的首次居住之日起计算。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户籍管理 | ||
一级事项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 | 二级事项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
公开时限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公安机关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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