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一)受理条件 1.变更姓氏为随父姓或母姓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或其他扶养人姓的; 2.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3.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4.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5.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6.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7.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8.未满6周岁的学龄前儿童第一次申请变更名字的; 9.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受理。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申报材料 (一)未成年人变更、更正姓名的,凭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身份证件、姓名变更更正理由凭证材料,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对父或母单方面提出变更姓名申请,另一方因失踪等特殊原因无法到场的,须由申请人出具另一方无法到场情况说明和如果因姓名变更发生纠纷可由公安机关无条件恢复为变更前姓名的书面承诺。 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征得其本人签字同意。 (二)成年人变更、更正姓名的,凭本人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姓名变更更正理由凭证材料。其中有工作单位或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或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受理审批机关及工作时限: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户籍管理 | ||
一级事项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二级事项 | 姓名变更、更正 |
公开时限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益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 ||
公开主体 | 公安机关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