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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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
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的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2、申报材料 (一)公民初次登记户口时,其民族成份既未依据其父亲也未依据其母亲的民族成份登记的,凭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还须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确认其民族成份的申请书; (二)因其他原因误登的,凭记载了正确民族成份的出生证、迁移证等落户材料或户口簿证或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凭证材料。 (三)申请变更的凭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 第三十五条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时限 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更正错误民族信息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更正错误民族信息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民族成份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户籍管理 | ||
一级事项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二级事项 | 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
公开时限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益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 ||
公开主体 | 公安机关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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