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具体内容 |
审批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3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申请条件 |
公民有下列理由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更正姓名:1、变更姓氏为随父姓或母姓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或其他扶养人姓的。2、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3、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4、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5、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6、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7、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8、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的,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被通缉、受到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备注: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依照《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77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按照市、县公安机关具体管理办法实施。 |
申报材料 |
1 .变更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提供父母双方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其中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由本人签名确认) (必须) 2 .变更人户口身份证件(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提供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和父母双方的户口身份证件) (必须) 3 .姓名变更更正理由凭证材料 (必须) 4 .其他材料1 (非必须) 5 .其他材料2 (非必须) 6 .其他材料3 (非必须) |
收费标准 |
1 .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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