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补登、恢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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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
补登、恢复 1、年满3周岁公民从未登记过户口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向本人居住地或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补登,并接受民警与申请人的见面谈话调查。 2、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当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补登。 3、儿童福利机构依法养育弃婴(儿)等无户口人员,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补登。 4、 对于因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无户口未成年人,应当交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和申报户口补登。对不愿送交儿童福利机构的无户口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了采集其DNA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内进行比对、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后,办理户口补登,将其户口登记在社区公共集体户或者抚养人家庭户上。登记在抚养人家庭户上的,家庭关系应当登记为非亲属关系,其中属乡村地区的须经当地村组同意。 5、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公民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登记。 6、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公民,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登记。 7、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的公民,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可以向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其他公民可以向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登记。 8、长期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以及公办、民办福利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托养机构内、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流浪乞讨公民,由救助管理机构报请主管民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补登。 9、 因其他原因造成无户口的公民,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有关具体原因,向本人居住地或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或者本人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登记。 10、户口迁出恢复,须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其他类型户口恢复及公民补登户口,须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报市级公安机关核准。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户籍管理 | ||
一级事项 | 户籍管理 | 二级事项 | 户籍补登、恢复 |
公开时限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1日主席令),《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12号),《益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益政办发〔2017〕111号) | ||
公开主体 | 大通湖公安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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