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年满十六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
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三、申报材料:持《居民户口簿》、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四、办理程序:
1、居民身份证申领:年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由本人或家属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未满十六周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领;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应当申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申领;外国人、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恢复中国国籍的,应当申领。
2、居民身份证的换领:居民身份证期满、损坏、项目变更等原因,须换领新证的,持《居民户口簿》、原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3、居民身份证的补领:居民因遗失、失窃等原因丢失身份证的,持本人申请、《居民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4、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直接办理。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1、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3]2322号。
收费标准:申领每证20元,换领、补领每证40元。
2、临时居民身份证: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部门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内财非[2006]22号。
六、办结时限:申、换、补领身份证期限为两个月,临时居民身份证当天取证。
七、备注:
1、服务窗口:大通湖区政务中心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
咨询电话:0737——5664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