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领域 > 户籍管理

注销登记指南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1、死亡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公民死亡后,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委会应当在1个月内持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交回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第十八条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15日后仍未办理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有关证明或者调查核实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2、其他事项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公民服兵役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公安派出所不发迁移证件。

第四十六条  公民赴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第四十七条 公民因自愿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或者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依据我国驻外使领馆来函,应当依法注销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公民户口。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以及其它情形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户口未注销的,或者存在其他应销未销户口的,应当在调查核实后注销应销的户口。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经查实系违规、非法落户的,应当注销违规、非法户口,对其中确应登记户口的,再依法依规办理户口登记。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户籍管理
一级事项 户籍管理 二级事项 注销登记
公开时限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益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公开主体 大通湖公安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