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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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第五十条 公民有下列理由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姓名: (一)变更姓氏为随父姓或者母姓或者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或者其他扶养人姓的; (二)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三)收养或者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者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四)在同一学校或者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五)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六)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七)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八)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的,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 第五十一条 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公民,不予变更姓名。 第五十二条 姓名变更、更正登记,须报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第五十三条 不具有公务员、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公民的户口登记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或者公务员、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户口登记出生日期与组织认定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第五十四条 出生日期更正登记,须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报市级公安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公民依照《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申请变更民族,经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第五十六条 公民户口登记的民族成份被错报、误登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民族登记。 第五十七条 民族成份变更、更正登记,须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第五十八条 公民性别登记错误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性别登记。 第五十九条 公民因实施变性手术等原因造成性别变化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性别登记。 第六十条 性别更正登记,手续齐全的,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性别变更登记,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六十一条 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户口登记辅项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相关项目登记的信息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户籍管理 | ||
一级事项 | 户籍管理 | 二级事项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公开时限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益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 ||
公开主体 | 大通湖公安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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