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领域 > 户籍管理

居住证签注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办理条件:“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

办理时间:《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之前的30日内办理签注手续。

办理材料:本人身份证明、合法居住证明和就业信息。投靠配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

办理地址:本区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居住证办理分中心。

补办签注: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可在60天内补办签注手续,逾期60天未办理的,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将直接予以居住证注销。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申请人在办理签注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合法居住证明和就业信息。投靠配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核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签注期限自《居住证》受理或签注之日起1年计算。

居住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内,不得办理居住证件、签注手续: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3)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4)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例如群租等违法行为。

此外,《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居住证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以及有其他应当注销情形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将以居住证注销。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户籍管理
一级事项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二级事项 居住证签注
公开时限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大通湖公安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