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区关于全面清理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标牌(广告牌)的通告
详细信息
| 公开具体内容 |
为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营建“畅、舒、安、美”的出行环境,大通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路政宣传月”为契机,联合区公路养护中心开展公路路域环境整治清理非公路标志标牌(广告牌)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危害1: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标志牌不按国家标准制作尺寸大小不一、杂乱无序,易于遮挡、影响公路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给驾驶员造成视觉上的误导、分散驾驶员注意力,威胁公路通行安全;危害2: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没有经过相关审批手续,安全无保障;危害3:严重影响公路路容路貌和安全畅通。 请广大群众不要擅自在公路沿线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如有设置的请立即拆除。 益阳市大通湖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1日 |
||
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交通运输 | ||
| 一级事项 | 道路运输 | 二级事项 | 公共服务信息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 ||
| 公开主体 | 益阳市大通湖区交通运输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公开层级2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