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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 标题公务员津补贴
  • 来信时间2009-01-11 16:34:27
  • 来信人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敬爱的龚书记:
                您好!
        我是大通湖区一名普通公务员,最近区里实行公务员津补贴规范,公务员津补贴统一由财政发放。但却被告知每月津补贴的20%将被暂扣,待年底考核合格后再统一发放。
        作为一名公务员我很理解区里的一片苦心,此举本意可能是为了规范公务员各种行为,形成一种威慑机制,激励公务员努力工作。但个人觉得这种做法欠妥:
        一、从关注基层,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区里实行津补贴规范后,普通公务员工资加补贴也就一千多,再扣除20%后,基本就是一千出头,现在物价这么高,再加上区里最近几年招的公务员不少都是外地的,还要吃饭、租房、车费等各种开支,工资很少有结余,扣除20%后就更加雪上加霜,由此更可能影响工作,甚至关乎年轻人才的去留,希望书记能够体恤下情,以人为本。
        二、从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角度出发,此举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章相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八条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区里最近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全力推进全民创业活动,广大公务员是大通湖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激励广大公务员敬岗爱业,有很多种方法,但扣发津补贴是不合理的,更是不可取的,甚至适得其反。希望书记站在全区发展的高度上关注此事,谢谢。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大通湖区
  • 答复时间2009-01-16 16:34:27
  • 答复内容 2008年全区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在全区广大干群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良好的成效。通过目标管理考核,有力地推动了全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向前发展,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普遍增强,真抓实干、奋发有为、比学赶超、争创一流的工作氛围在全区各单位、各部门、各行业中日渐浓厚。总的来讲,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基本达到了年初区委区管委的预期目标。针对您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1、《大通湖区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九章第二十二条所指“考核结果与干部津补贴发放挂钩浮动发放”是指与干部工作性津贴挂钩浮动发放。其目的是为了调动干部工作的积极性,打破以往干部队伍中普遍存在的“干好干歹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不良习气,在全区大力倡导“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工作激励机制,这与我国的基本分配原则是一致的。至于您所说的“每月津补贴的20%被暂扣”这一说法与事实不符,财政并没有扣除公务员20%的津补贴,而是预留了公务员部分工作性津贴,年底与公务员所在单位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浮动发放,没有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2、从2008年全区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来看,当年被评为“良好”以上等次的单位占纳入考核单位的69.2%,特别是镇(场)单位被评为“良好”以上等次的占该类单位的100%,其余均为合格单位,没有出现不合格单位。因此,根据《暂行办法》第九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全区所有在编在岗的公务员不但没有扣除挂钩浮动发放部份的工作性津贴,反而有69.2%的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考核等次分别上浮了10%或5%,有30.8%的单位的工作人员按标准全额发放了工作性津贴,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务员的收入通过绩效考核普遍增加了。 3、在全区推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是区委区管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任何一项改革和创新都不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要通过实践不断检验、不断完善。2009年度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我们将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制订出更加符合大通湖区实际、符合大通湖区情民意的考核办法,为推动大通湖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蓬勃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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