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关于退伍军人安置问题
  • 来信时间2009-04-30 13:48:40
  • 来信人王韬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尊敬的龚书记:您好!
        我是2008年11月退伍回来的一名退伍军人,父母都是原农场职工,回家后按照要求到民政局按时报到,民政部门对我们这一批退伍军人分为几种,一种是属于有安置的,一种是既无安置又无农村兵补贴。我对此事百思不得其解,难道政策就偏偏忘记了我?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大通湖区
  • 答复时间2009-05-05 13:48:40
  • 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五十六条的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我区建区前和建区后,对家居在农村的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后,按政策要求回原乡镇,参加农村社会主义建设,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优生录用退伍军人。 对家居在城镇的退役士兵,凭优待安置证安置工作,俗称城镇兵。且2001年以来,持有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伍士兵都提倡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按大管发[2005]10号文件精神执行,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社保、医保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灵活就业人员对待。 来信人属于农村退伍军人,与城镇退伍军人在政策上有差别,区民政局在执行政策上没有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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