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关于请求解决渔场内退干部工资待遇的报告
- 来信时间2009-06-04 10:28:07
- 来信人 徐**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尊敬的龚书记同志:
我们是益阳市原六大农渔场――大通湖渔场总场机关编内在册的内退干部,今就有关我们的编制归宿与工资待遇问题向您报告,希望能在您的领导之下,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我们的理由向您简述如下:
其一:2003年,按照市人民政府《益政发[2000]14号文件》,渔场正式拆场合区,成立“大通湖区沙堡洲办事处”,原渔场使成为大通湖区的一个组成部分,原总场机关在编的老干部,就应该按照全区各镇类似内退干部政策同等对待,落实好工资待遇。
其二,2003年,原蔡书记在渔场召开全体内退干部座谈会,明确表态:“先按干部政策发百分之百的工资,即刻请示区里,渔场内退干部与各镇内退干部一样落实退休工资待遇……”(有会议记录为证)。
其三,2005年10月14日,大通湖区长办公会议上,区信访办康定宇主任,邓宗祥区长主持会议,决定由林德华、臧根深、曾德明三位区领导到渔场实地调查,报告市委,尽快解决渔场内退干部问题。
其四,2007年8月22日,谢枚成局长受命于市领导亲笔批示:“请大通湖区委、区管委妥善处理”。市政府副秘书长任思凡同志也表示:“既然渔场已经划归大通湖区,区里就有责任解决内退干部工资待遇问题。”
其五,2008年3月22日,龚书记您在召开各镇(场)退休国干代表座谈会上也明示:“……只要上级有文件规定,我们就坚决解决,解决中不要怕有连锁反应……”
其六:原渔场职工医院有四位医师,早在2000年就已分流从事个体,但他们却能依靠“个人能力”解决事业编,我们对区里某部门的个别人搞暗箱操作表示愤概,并决心继续上访,依法维权,哪怕赴省上京,都要理论清楚。
尊敬的书记同志,自2003年至今,我们奔波于益阳市、区里、场里长达七年之久,光书面报告就达81次之多,都是有理有节的依法维权,此次将此事报告给您,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和支持,并恳请您于百忙之中能够接见我们的代表,不胜感激。
此致
革命敬礼
渔场内退干部:张程铭、盛章彬、王楚保、徐光明等21人拜上
2009年6月4日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大通湖区
- 答复时间2009-06-09 10:28:07
- 答复内容 来信所提出的问题,在2005年区委党群部已作出了《关于大通湖渔场的国家干部要求按事业编人员套改工资和享受退休待遇的答复》(益大党[2005]18号)。现摘录相关内容如下:大通湖渔场的国家干部,不能按照事业编人员套改工资和享受退休待遇。其理由是:“一、你们的要求不符合政策规定。益委纪[2003]14号会议纪要在决定将大通湖渔场划归大通湖区委管辖时,没有规定渔场国家干部按事业编人员套改工资和享受退休待遇。湘发[2000]4号和湘办发[2002]9号文件是指导全省国有大中型农场体制改革的两个纲领性文件。按照两个文件规定,“老人、新人”的界定是以上级批准建立区、管理区域镇的文件为时间界限,即建区后凡被录用为公务员、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原新人新办法范畴,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性质享受相关政策待遇。除此之外,其他均属老人,执行“三个不变”,即农垦企业干职工身份不变,原农场确定的职级不变,以执行企业分配制度和企业社会保障制度为前提的与其身份、职级相对应的待遇不变”。“二、原农场管理机关的内退干部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已突破政策”,“建区之初,由于农场体制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加上当时农场体制改革的政策操作性不强”,“随着上级有关农场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和政策的操作性大大加强”,“区委、区管委作出了严格执行上级政策的决定,即有政策执行政策,没有政策不新开口子”。因此,“你们不能比照执行”。“三、渔场的企业属性一直没有改变”。“渔场以前是企业,划归大通湖区管理后仍然是企业,渔场的国家干部以前是企业干部,现在仍然是企业干部,只能执行企业分配制度和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四、在场改革与渔场改革性质不同,大通湖区农场体制改革是撤销原四个国有农场,并在基础上新设立四个镇,实现了由农垦企业向乡镇转变。2002年渔场划归大通湖区管辖后,渔场只是撤销了原在的副处级建制,但渔场这个企业并没有撤销。”
你们原身份是大通湖渔场内退人员,在200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其工资发放是按2000年企业调标后的个人档案工资标准的80%发放的,从2003年元月起,其工资标准改至按2000年档案工资的100%发放,2005年区委党群部给予你们不能按事业编人员套改工资和享受内退待遇的答复后,2006年,沙堡洲办事处党政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对你们给予了按2002年企业最后一次工资调标后的个人档案工资标准100%发放。(沙堡洲办事处) - 满意度 无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