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文件是否有效中且还在按规定施行?
  • 来信时间2023-11-16 21:54:04
  • 来信人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湘政办发[2003]44号第六条:“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规定计算。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请问此文件是否有效?该条规定是否一直还按此实施中?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大通湖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答复时间2023-11-23 11:43:39
  • 答复内容

    刘先生:您好!

      您的来信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已收悉,现依据调查了解的情况答复如下:

      1.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有效。

      2.关于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认定

      1995年12月份之前的为视同缴费年限,如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需根据职工档案来确定。如档案资料不全,需提供原始凭证(财务工资发放表等原件,留存复印件必须有关部门签章)用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3.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工作需要在您父亲提交退休申请后开展。因您父亲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此暂不能核定其视同缴费年限,待办理退休时再依据职工档案中相关资料进行认定。

      退休申请流程:携本人社保卡(社保卡需是湖南省的社保卡,不限银行)、户口本、身份证、近期免冠彩照2张向职工关系所在村(社区)申报。村(社区)受理,由申请人填报《参保人员退休单位呈报表》、《国有农垦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信息核查表》、《退休申请书》,由村、社区初审后把以上资料一并提交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受理复审,填报《退休审批表》报区民政人社局社会保险股,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职工人事档案及材料。区社会保险股受理并审核档案及材料,及时做出退休审批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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