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区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结合我区实际,特编制《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管委会信息公开包括管委会层面的信息公开和各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管委会及各工作机构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3.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在大通湖区管委会门户网站(网址:http://dth.yiyang.gov.cn/)和机关政务公开橱窗公开。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电视、广播、政务微信、便民资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管委会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或各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一)申请获取管委会层面的公开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以下提示提出申请。
1.受理申请机构
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根据管委会授权,具体承办管委会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地址:区办公大楼411室;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7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下午服务时间延后半小时);
联系电话:0737-5661504
通讯地址:大通湖区大通湖大道188号;
邮政编码:413204;
电子邮箱: dthqzwgk@163.com。
2.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向行政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件,可下载,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必填的内容包括:
①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住址、工作单位及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
②向何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③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内容描述尽量详细,如文件名称、发布日期、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④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系。
⑤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
(2)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如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系的相关证明,委托律师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律师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及与诉讼代理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3.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和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书面填写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的方式提出申请。
(2)当面申请。申请人书面填写申请表后,到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表。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3)网上申请。申请人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dthqzwgk@163.com);或者通过登陆大通湖区门户网站(http://dth.yiyang.gov.cn/),在“依申请公开”专栏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或当面提交申请表的,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通过网上申请提交申请表的,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二)申请获取管委会各工作机构产生、制作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通过登陆大通湖区门户网站(http://dth.yiyang.gov.cn/),在“依申请公开”专栏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申请;也可以参阅各工作机构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通过各工作机构指定的其他方式提出申请。
三、投诉和举报方式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