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规范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等方面的信息:
1.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姓名、职务、分工及联系电话;
2.行政机关的名称、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及办事指南、办事纪律、服务承诺等事项。
(二)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的信息:
1.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行政措施;
2.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
3.政府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三)与公众密切相关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
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3.依法应当公开的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4.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国民教育、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5.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6.救灾、救济、优抚、社会捐赠等款物的分配、使用情况;
7.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安置政策、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等。
(四)公共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督方面的信息:
1.经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执行以及审计情况;
2.政府基金、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等基金和重要专项资金(经费)的筹集、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4.公用事业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除了应当主动公开上述政府信息外,可以根据本机关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第七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众信息网;
(二)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档案馆的现行文件阅览中心;
(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六)行政机关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行政机关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作出说明。
第十条 学校、医院以及供水、供电、公交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