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通湖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心城区养犬行为逐步普遍,人犬之间的矛盾日益突显。犬只吠叫扰民、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未及时处理的排泄物也影响市容环境。因此,做好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解决好人犬矛盾、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必然需要。制定养犬管理办法,规范养犬行为,有利于促进城市文明建设,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基本上都出台了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益阳市中心城区也在2020年1月11日印发了《益阳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规定》。
二、《办法》的起草与审查修改经过
2023年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始起草工作,制定起草了工作方案。经前期调研、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听证,并由区住建局集体研究,形成了《大通湖区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草案)》,并在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草案文本的修改意见。
2024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先后多次组织区直相关单位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之后又书面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对合理化的意见进行了吸纳。经反复修改、论证,并在区依治办进行登记备案,经区依治办对《办法》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核,给出最终的修改意见后形成了《大通湖区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送审稿)》,于2024年7月18日组织相关单位、社区、群众代表、人大代表等针对《大通湖区中心城区管理办法(送审稿)》召开了听证会。会上深刻解读了《办法》中的背景、依据以及各部门的职责,听取各部门和群众代表、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其中区人大政协联工委机关提出建议对养犬政策和法制宣传进行确权,其他相关单位无意见和建议。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二条。主要内容有:规定的适用范围,政府、部门、养犬人职责义务,强制免疫和禁养区规定,养犬登记与管理规定,养犬行为规范,犬只伤人的诊治,犬只留检场所设置与管理,犬只经营以及违法养犬的法律责任等。
四、立法依据和主要参阅资料
(一)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主要参阅资料。《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益阳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规章。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的适用范围,大通湖区中心城区范围内,镇规划区可参照实施,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引导居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因军事、公安、演艺、科研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主要管理措施。本《办法》实际上将养犬划分为两大区域,即禁养区和限养区。禁养区一律不得养犬,原则是禁止犬只进入,如警犬、导盲犬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需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限养区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危险犬只,养犬实行养犬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同时规定了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三)关于实施主体。从养犬管理的部门来看,涉及的单位较多,有公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本《办法》参考益阳市的做法,确定大通湖区管委会为本《办法》的实施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