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通湖区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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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50000002/2024-2017758 | 文号:大办发〔2024〕19号 | 统一登记号:DTHDR-2024-01002 |
签署日期:2024-10-29 | 发文日期:2024-11-04 | 信息时效期:2029-11-01 |
所属机构:政府系统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大通湖区 | ||
索引号 | 50000002/2024-2017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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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大办发〔2024〕19号 |
统一登记号 | DTHDR-2024-01002 |
签署日期 | 2024-10-29 |
发文日期 | 2024-11-04 |
信息时效期 | 2029-11-01 |
所属机构 | 政府系统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大通湖区 |
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通湖区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镇、南湾湖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大通湖区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29日
大通湖区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城区犬只的饲养、经营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