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通湖区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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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50000002/2024-2017758 文号:大办发〔2024〕19号 统一登记号:DTHDR-2024-01002
签署日期:2024-10-29 发文日期:2024-11-04 信息时效期:2029-11-01
所属机构:政府系统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大通湖区
索引号 50000002/2024-2017758
文号 大办发〔2024〕19号
统一登记号 DTHDR-2024-01002
签署日期 2024-10-29
发文日期 2024-11-04
信息时效期 2029-11-01
所属机构 政府系统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大通湖区

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通湖区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的  

 

各镇、南湾湖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大通湖区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1029

 

 

大通湖区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城区犬只的饲养、经营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